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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抓三促•主动创稳•诉前调解】临潭县:诉调对接赋能 “主动创稳” 前端化解推动 “治理有效”

发布时间:2024-03-21 09:00:28    来源:甘南政法

诉调对接赋能“主动创稳”

前端化解推动“治理有效”

——甘南州临潭县诉前调解典型案例

  临潭县王旗镇综治中心联合王旗镇法庭、司法所,坚持把诉调对接的“调”向前延伸,让简单案件进入“快车道”,跑出诉前调解“加速度”,切实减轻了群众诉累,为践行新时代“枫桥经验”和推进乡镇主动创稳走深走实积累了成功经验。

  经了解,2018年11月07日,临潭县王旗镇鲁某通过某线上平台与北京某信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签订了《借款协议》,借款总额4900元,年利率11.30%,分24期偿还。2018年11月13 日,该公司通过第三方机构将借款全部支付给鲁某。2019年04月14日,全部债务均已到期,但鲁某未按约定还款。该公司多次催要无果,于2024年1月3日起诉至临潭县人民法院王旗镇法庭,要求鲁某偿还本金及利息7280元。

  王旗镇法庭立案后,认为该起案件责任明晰,案情简单,可以通过诉前调解的方式解决。法庭办案人员在征得当事人双方同意后,便将此案件流转至王旗镇综治中心。

  镇综治中心按照“中心吹哨,部门报道”工作机制,成立由王旗镇法庭庭长王巨莲、综治中心主任党成龙、司法所调解员杜晓元为调解小组专办,2024年1月3日,在王旗镇综治中心的联络下,调解小组组织原告公司委托代理人和当事人鲁某到镇综治中心调解室进行调解。

  调解员党成龙耐心细致的解答双方的疑问,并解读了《民法典》第675条之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的法律条文。通过讲解相关法律知识,鲁某表示自愿放弃答辩期和举证期,可以当天履行还款,但确实因为生活困难,希望原告可以退让一步,减免一些欠款。调解小组向原告公司委托代理人详细说明鲁某的家庭情况和真实意愿后,公司委托代理人表示可以考虑为其适当减免违约期间产生的利息。最终双方达成一致,鲁某当场偿还欠款及部分利息共计5172.67元,原告公司向法庭提交了撤诉申请,至此,该案得以圆满解决。

  在随后的回访中,原告公司对调解员在短时间内调解成功表示了感谢,并对调解小组和工作人员公正高效的工作作风予以高度认可。

责任编辑:杨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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