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合作市人民法院依法缺席开庭审理了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
原告王某某以买卖合同纠纷为案由将被告周某某诉至合作市法院。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立即联系被告,其谎称会尽快来法院协商解决此案,后迟迟不见被告应诉,再次致电时,发现被告已将法院电话拉黑,无奈只好邮寄法院专递送达应诉材料,被告又拒收法院专递。按照法律规定,拒收法院专递视为送达,开庭时被告也未出庭参加诉讼,该案依法缺席开庭审理。
由于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经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也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放弃了举证、质证及抗辩的权利,合作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新甘肃·甘肃法治报记者 张瑞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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