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南政法网 >  法院 >  正文

拒绝应诉“躲猫猫” 法律义务逃不掉

发布时间:2024-02-06 09:50:02    来源:甘肃法治报

近日,合作市人民法院依法缺席开庭审理了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

  原告王某某以买卖合同纠纷为案由将被告周某某诉至合作市法院。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立即联系被告,其谎称会尽快来法院协商解决此案,后迟迟不见被告应诉,再次致电时,发现被告已将法院电话拉黑,无奈只好邮寄法院专递送达应诉材料,被告又拒收法院专递。按照法律规定,拒收法院专递视为送达,开庭时被告也未出庭参加诉讼,该案依法缺席开庭审理。

  由于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经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也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放弃了举证、质证及抗辩的权利,合作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新甘肃·甘肃法治报记者 张瑞军)

责任编辑:杨燕

主办:中共甘南州委政法委员会   承办:甘肃法治报
Copyright © 2015-2022 甘南政法网 All Right Reserved   陇ICP备20000566号-1

甘公网安备 62300102000064号

返回顶部 新浪微博 腾讯微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