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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解涉企“小”案件 优化营商“大”环境

发布时间:2024-04-07 05:25:31    来源:甘南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9年7月乙公司因经营需要租赁甲某某土地,双方协商一致后签订《临时用地补偿协议书》,甲某某将其土地4 亩租给乙公司使用。约定每亩土地1600余元的租赁费用,乙公司已向甲某某支付土地补偿费等共计40000余元,后甲某某因向乙公司索要后期土地租赁费未果诉至一审法院,一审法院根据双方提交的证据,综合考虑乙公司临时使用甲某某土地情况、土地现状、双方过错程度及乙公司已支付甲某某的临时使用土地补偿费等实际情况,对甲某某要求乙公司支付剩余后三年土地租赁费等诉讼请求因证据不足未予支持,判决驳回甲某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甲某某不服向甘南州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期间,承办法官考虑到本案的实际情况,为尽快解决纠纷,将双方诉讼成本降到最低,第一时间与双方进行沟通协调,但由于双方分歧较大,调解工作陷入了僵局。案件开庭之后,再次组织双方进行调解,通过引导当事人面对面沟通,背对背做调解工作,为双方释法明理,劝双方换位思考,分析利弊,提出具有针对性、可操作性的解决方案。最终双方达成一致的调解意见,乙公司一次性支付甲某某土地补偿款12000元。至此,该案得到了圆满解决,真正实现了案结事了。

  上述案例只是甘南中院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的一个缩影。甘南中院秉承“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 及“如我在诉”的理念,把每起“小案”的办理置于辖区经济社会发展稳定大局中统筹把握,竭力为企业提供更高质量、更有温度、更可期待的司法保障和服务。

责任编辑:杨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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