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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条例》将于10月1日起施行

发布时间:2023-09-01 09:50:42    来源:新甘肃客户端

  8月31日,甘肃省生态环境厅召开新闻发布会,解读《甘肃省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条例》,介绍有关情况。《黄河保护法》颁布实施后,甘肃省出台了首部配套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方面的基础性、综合性重要地方性法规《甘肃省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条例》,该《条例》将于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

  《条例》共10章97条,主要聚焦规划与管控、生态保护与修复、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与管理、污染防治、促进高质量发展、黄河文化保护传承弘扬、保障与监督和法律责任等方面。《条例》的出台,填补了甘肃省黄河流域生态保护法规的空白,推动了生态环境保护领域法规要素全覆盖,以良法保障善治。《条例》结合甘肃省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实际,以增强甘肃省黄河流域生态保护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为出发点,以推动甘肃省黄河流域高质量发展为目标,作出制度体系设计和具体措施规范要求,将为持续有效推进甘肃省黄河流域高水平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奠定法治基础。

  担起上游责任 做好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

  据了解,《条例》第五十四条对于入河排污作了明确要求,在黄河流域河道、湖泊新设、改设或者扩大排污口,应当报经有管辖权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黄河流域生态环境监督管理机构批准。黄河流域水环境质量不达标的水功能区,除城乡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等重要民生工程的排污口外,应当严格控制新设、改设或者扩大排污口。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禁止设置排污口。黄河流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河道、湖泊的排污口组织开展排查整治,明确责任主体,实施分类管理。截至目前,生态环境部交办兰州、白银、临夏、甘南4市州黄河流域入河排污口4509个,已基本完成监测、溯源、分类命名编码等信息填报工作,按照“取缔一批、整治一批、规范一批”的原则,已完成排污口整治3903个,填报完成率86.56%。

  下一步,甘肃省将按照《黄河保护法》《甘肃省黄河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甘肃省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实施方案》要求,开展排查溯源、实施分类整治、加强审批管理、加强监管执法等工作,严格按照生态环境部关于黄河流域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的安排部署,坚决担起上游责任、体现上游担当。

  强化底线思维 常态化管控生态环境风险

  2011年以来,全省处置突发环境事件共93起。发生数量最多的年份是2014年,自2017年以来,突发环境事件年发生数量均在5起以内,2022年发生3起,为2011年以来发生数量最低的年份。全省防范化解环境风险、科学应对处置突发环境事件的能力在不断提升。

  《条例》第七条、第八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八十八条等多处提到环境风险、应急联动等相关内容,为指导生态环境风险管控和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强化底线思维,常态化管控生态环境风险,筑牢美丽中国建设的生态安全根基”提供了强有力的保障。甘肃省也将重点做好严格黄河流域突发环境事件风险管控、完善黄河流域应急联动机制建设、加强黄河流域环境应急管理能力建设、妥善应对黄河流域突发环境事件等工作,积极科学有效处置突发环境事件。

责任编辑:杨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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