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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平安建设条例》将于12月1日起实施

发布时间:2023-11-25 05:00:03    来源:法治甘肃网

11月24日,记者从省政府新闻办召开新闻发布会上获悉,《甘肃省平安建设条例》将于12月1日起正式施行,这是我省平安建设领域第一部综合性地方法规,将为推进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更高水平的平安甘肃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

《条例》分为七章,共七十一条,包括总则、风险防范与矛盾化解、重点防控与治理、公共安全保障、基层治理与社会参与、监督与奖惩和附则。“总则”明确了立法宗旨、适用范围、平安建设概念、基本原则、主要任务,对平安建设协调机构职责、经费保障、领导责任制、目标管理责任制以及科技支撑、区域平安一体化建设、宣传教育等方面作出规定;“风险防范与矛盾化解”要求加强政治安全风险防范,健全社会风险防控工作体系和重大决策风险评估机制;从预防和减少行政争议、司法预防等方面强化风险源头治理;规定了建立健全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诉讼与非诉讼衔接机制等内容;“重点防控与治理”围绕社会安全稳定,对重点区域防控、重点人群的服务管理作出规定;聚焦重点难点问题,对常态化扫黑除恶、打击整治突出违法犯罪、网络安全监管、重大网络舆情防控、金融风险防范、校园及周边安全治理、未成年人保护和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医疗机构安全风险防控、出租屋管理、流动人口管理及新业态风险防控等作出规定,明确社会治安突出问题整治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方面的要求;“公共安全保障”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健全公共安全保障体系,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重点明确了危险源危险区域排查监管、重要设施设备安全维护、危险物品安全监管、生态环境安全、公共卫生安全、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道路交通安全、物流寄递安全管理、食品药品安全、消防安全等方面的要求,同时对防范应对自然灾害、应急避难场所管理使用、公共安全风险分担机制等作出规定,明确职责任务;“基层治理与社会参与”规定了网格化服务管理、乡镇(街道)社会治理职责、村(居)民自治建设等基层治理方面的内容。

《条例》明确了平安建设的主要任务,首次明确了承担平安建设组织协调职能机构的职责,进一步明确了各级人民政府、各相关部门在防范化解矛盾风险、加强重点防控、维护公共安全、创新社会治理等方面的职责任务,推动各方形成齐抓共管合力,共同做好平安建设工作。同时,首次以法规形式明确社会风险防控全链条治理,要求各级各相关部门解决好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建立健全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和风险防控责任清单,精准高效防范化解社会风险;政府有关部门坚持依法行政,预防和减少行政争议发生;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司法,防止因案件办理引发新的矛盾风险。

《条例》聚焦平安建设中存在的重点难点和影响群众安全感的突出问题,对网络综合治理、防范化解金融风险、打击整治新型网络犯罪、物流寄递安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预警处置等专项治理和重点监管作出相应规定,明确对平安建设重点地区、重点行业、重点领域实施重点治理,对突出问题实施挂牌整治。鼓励村(居)民委员会创新群众协商议事形式和活动载体,畅通诉求表达,完善自治机制;鼓励支持企业事业单位、群团组织、社会组织、行业协会商会等参与平安建设,以形成多方主体有序参与并发挥作用的基层治理架构。

《条例》专章对考核奖惩、督导和责任追究作出规定,明确承担平安建设协调职责的机构要建立健全平安建设考核评价制度,强化考核结果运用,落实平安建设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和领导责任制;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依法加强对平安建设工作的监督;监察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在依法行使职权中,发现相关单位履行平安建设职责存在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的,应当提出监察建议、司法建议、检察建议、公安提示函,督促整改落实。对未依法履行职责的,由同级承担平安建设协调职责的机构予以约谈、通报、挂牌督办,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新甘肃·甘肃法治报记者 李维琴

责任编辑:杨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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