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南政法网 >  学法普法 >  正文

见义勇为受了伤,谁来赔偿?

发布时间:2022-09-15 11:32:17    来源:甘肃法制报

受邀嘉宾:甘肃久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阮磊

主 持 人:新甘肃·甘肃法制报记者 王昊 见习记者 李晓云

本期主题:“扶不扶”“救不救”一直是社会热点话题,我们都希望在遭遇危险时有人见义勇为出手相助,那么,对见义勇为者的权益保护就至关重要,不能让“英雄”流血流汗又流泪。见义勇为者受到人身或财产损害,见义勇为者救助别人时不慎使他人人身或财产遭到损害,由谁来承担赔偿责任?本期举案说法就相关问题进行探讨。

案例一:某公司车间突发火灾,该公司附近商户刘某发现火灾后,与他人自行赶到起火车间围墙外登高救火,但不慎坠落受伤,刘某请求某公司对其进行赔偿。

主持人:见义勇为者受了伤,受益人应当赔偿吗?

阮 磊:《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该案例中,刘某救火系见义勇为行为,某公司作为受益方,依法应当对刘某的损失进行适当补偿。从侵权损害赔偿的角度看,刘某发现火灾后,不顾自身安危主动与他人一同前往救火,是对某公司的救助,刘某与受益人应当是利益共同体。作为利益共同体的受益人,适当分担损害,给受害人以补偿,是符合公平原则的,客观上也有助于弘扬扶危济困的社会正气。因此,准确地说,见义勇为者受了伤,受益人承担的不是赔偿责任,而是会给予受害人一定的补偿。

案例二:张某儿子和同学出去游玩,因同行的伙伴掉入水中,张某儿子为救伙伴溺水身亡。张某给儿子买了学生意外伤害保险,他想给儿子申报见义勇为,但保险公司说如果被认定为见义勇为,就不予赔付。

主持人:见义勇为者受了伤,保险公司应当赔偿吗?

阮磊:见义勇为行为与保险条款并不矛盾。从主客观方面来说,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利益是一种非主观意愿发生的利益,而见义勇为者客观上并不知道其去见义勇为就一定会发生意外,与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利益并不冲突。并且,对于保险条款“释义”中约定:“意外伤害指以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和非疾病的客观事件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致使身体受到的伤害”,见义勇为是看见合理、正义的事,就要勇敢地去做,并没有预料到自己会发生意外,与意外伤害的解释不矛盾。另外,从价值观上讲被认定为见义勇为的人保护了国家、集体利益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国家、集体或他人可能给予见义勇为者一定的补偿,但这并不妨碍见义勇为者享受到自己作为被保险人的利益。

案例三:罗某是物业公司一名保安。一天,罗某看到有人正在对路人实施拦路抢劫,出于正义,罗某马上上前呵斥制止,但在与抢劫者的搏斗中,罗某从台阶上摔倒受伤,经医院诊断为粉碎性骨折。之后,罗某向当地人社局成功申请了工伤认定。然而,在罗某向其所在物业公司申请工伤赔偿时却遭到了拒绝,物业公司否认罗某属于工伤。

主持人:见义勇为者遭遇这种情况,是否可以被认定为工伤,用人单位应当赔偿吗?

阮磊:《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职工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视同工伤。当地人社局对罗某的工伤认定无误。罗某在见义勇为中受伤,不顾个人安危保护他人的财产和生命安全,是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弘扬社会正气的充分表现,法律应予以大力支持和提倡。虽然罗某不是在工作地点、因工作原因而受伤的,但其在工作过程中见义勇为,与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符合了《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视同工伤。

一般见义勇为受伤后,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当然,这里并不是说作为用人单位就免除赔偿责任了,员工见义勇为受伤是可以申请工伤保险待遇的。

案例四:王某及丈夫与邻居刘某发生口角,另一邻居刘某江听到吵骂声后赶到现场劝架,并将王某和刘某拉开。情绪激动的王某绕过刘某江准备继续找刘某,刘某江上前拉住王某,导致王某摔倒后骨折,经鉴定为十级伤残。王某遂起诉要求拉架人刘某江赔偿医疗费、护理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费用。

主持人:见义勇为者在救助过程当中不慎致使他人遭受损失是否赔偿?

阮磊:王某与刘某系邻居关系,相互熟识,在事发前并无矛盾纠纷。王某与刘某发生口角后,刘某江为防止双方矛盾继续恶化升级而上前拉架,目的是平息双方的矛盾。在王某上前一步有发生人身损害的紧急情况下,刘某江主动拉王某意图避免可能发生的人身伤害,属于自愿实施的紧急救助行为,不具有违法性,也没有侵害王某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的故意或过失。《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本案中,刘某江作为一名普通公民,面对紧急情势挺身而出,制止矛盾双方冲突进一步升级,是法律和道德所倡导的,因此造成王某受伤,不承担赔偿责任。

《民法典》关于见义勇为的有关规定,是告诉人们遇到需要帮助的人,请伸出援手,放心地帮助他们,民法典会给见义勇为的人“撑腰”,让英雄无需再因自己的热心施救行为而担惊受怕,做好事再无后顾之忧。

责任编辑:杨燕

主办:中共甘南州委政法委员会   承办:甘肃法治报
Copyright © 2015-2022 甘南政法网 All Right Reserved   陇ICP备20000566号-1

甘公网安备 62300102000064号

返回顶部 新浪微博 腾讯微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