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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将合法复制的证据给家属是否构成犯罪?

发布时间:2023-02-14 09:57:47    来源:甘肃法制报

受邀嘉宾:甘肃九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阮磊

  主  持  人:新甘肃·甘肃法制报记者 王昊 见习记者 李晓云

  本期主题

  在我国当前的刑事诉讼过程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家属因不能及时了解其涉案的相关情况,往往会要求辩护律师提供其在检察院、法院复制的案件证据材料,意图通过查阅卷宗材料了解案情,并为被告人提供帮助。被告人家属往往是刑事案件的委托人,亦是辩护律师的“衣食父母”。因此,辩护律师往往容易陷入进退两难的境地。那么,律师将合法复制的证据给家属是否构成犯罪?本期举案说法就此进行探讨。

  典型案例

  被告人于某系河南某律所主任,2000年8月担任马某某涉嫌贪污罪一案的辩护人。在案件被移送法院后,将公诉机关移送到法院的马某某贪污案的主要证据材料复印件让马某某之妻朱某某查阅,朱某某根据材料与所涉证人逐一进行了联系,并做相应工作。后于某调查取证时,所涉证人张某某等人均向其出具了相应的虚假证明。一审法院沁阳市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于某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接受被告人家属委托担任辩护人期间,利用其律师特有身份、职权,在知悉有关追查刑事犯罪的秘密材料后,将知悉的国家秘密泄露给不该知悉的被告人家属,造成刑事被告人的家属主动找证人作假证的严重后果,严重扰乱了正常的诉讼活动,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八条第一款规定,以被告人于某犯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审法院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于某在担任辩护人期间将在法院复制的案件证据材料让当事人亲属查阅的行为不构成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

  律师说法

  主持人:近亲属是否有权从检察院、法院查阅、摘抄、复制刑事案件的卷宗材料?

  阮磊: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以外,还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辩护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可以被委托为辩护人。”第四十条规定“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本条中的“其他辩护人”包含不具有律师身份,但被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代理其刑事案件的亲友。也就是说当事人近亲属在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的情况下是可以从检察院、法院查阅、摘抄、复制刑事案件卷宗材料的:一是被委托为辩护人,二是经法院、检察院许可。上述两个条件任何一个条件不具备,近亲属就不能查阅、摘抄、复制刑事案件的卷宗材料。

  主持人:辩护律师能否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近亲属披露刑事案件卷宗材料?

  阮磊:根据《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的规定“律师参与刑事诉讼获取的案卷材料,不得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亲友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不得擅自向媒体或社会公众披露。”由此可见律师不能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近亲属披露刑事案件的卷宗材料,更不能让其查阅、摘抄或复制刑事案件的卷宗材料。如果刑事案件的卷宗材料被标定了密级,或者属于不公开审理案件中不应当公开的信息,比如: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那么,作为刑事辩护律师则应当更加谨慎,严格遵守保密义务,否则可能会涉嫌泄露不应公开的案件信息罪、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或披露、报道不应公开的案件信息罪。上述规定在实务界争议较大,实际上阻却了律师披露、散布案件信息的途径,涉及到律师的辩护权和言论自由的边界。实践中,有些律师将阅卷过程中获得的案件信息泄露给当事人,或者在微博、朋友圈等网络平台公开发表意见、披露案件关键信息,特别是涉及当事人隐私或者司法机关职权的不可公开的信息,一般不符合刑事犯罪的入罪标准、不构成泄露国家秘密罪,但是有可能违反律师的行业规范,受到律师协会或者司法行政机关的处罚。

  主持人:辩护律师将在法院复制的案件证据材料让被告人亲属查阅的行为是否构成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

  阮磊: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国家保密法的规定,故意泄露国家秘密,情节严重的行为。律师将阅卷过程中获得的案件信息泄露给当事人,一般不符合刑事犯罪的入罪标准。原因在于入罪需符合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等各个要素,就拿本案来说,于某让马某某亲属查阅的案卷材料,是其履行律师职责时,通过合法手续,在法院从马某某贪污案的案卷中复印的。这些材料,虽然在检察机关的保密规定中被规定为机密级国家秘密,但当案件进入审判阶段后,审判机关没有将检察机关随案移送的证据材料规定为国家秘密。于某不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也不属于检察机关保密规定中所指的国家秘密知悉人员,不属于犯罪主体。作为刑事被告人的辩护人,于某没有将法院同意其复印的案件证据材料当作国家秘密加以保守的义务。检察机关在移送的案卷上,没有标明密级;整个诉讼活动过程中,没有人告知于某,马某某贪污案的案卷材料是国家秘密,不得泄露给马某某的亲属,于某在主观方面没有泄露的故意。因此,于某在担任辩护人期间,将通过合法手续获取的案卷材料让当事人亲属查阅,不构成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

责任编辑:杨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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