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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有力保障“家和万事兴”

发布时间:2023-05-26 11:43:33    来源:甘肃法制报

家是最小国,国是千万家。《民法典》婚姻家庭 编是规范夫妻关系和家庭 关系的主要依据,旨在维护家庭稳定,促进夫妻关系和谐,保障家庭成员生活安宁。 

人民法院对《民法典》 婚姻家庭编的贯彻落实, 将进一步维护婚姻家庭和谐稳定,保障未成年人、妇女和老年人的合法权益, 不断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对家事审判工作的新要求,更加有力保障“家和万事兴”。

变更抚养权

应当尊重孩子的意愿

《民法典》为强化夫妻在婚姻家庭关系中平等地位,除保留了平等的姓名权、人身自由权外,又增加了两项新规定:夫妻共同亲权和夫妻家事决定权。

《民法典》第1058条规定:“夫妻双方平等享有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权利,共同承担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该规定旨在强调夫妻任何一方都不能干涉或排除另一方行使亲权,也不能拒绝履行亲权责任。

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少年法庭在审理一起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中,夫妻俩在离婚时约定长女随女方共同生活,次女随男方共同生活。离婚后不久,双方都想争夺两个女儿(均已满八周岁)的抚养权。对此,办案法官深知,必须倾听孩子的意愿,她们虽然小,但同样需要被倾听、被尊重、被共情。于是主办法官深入走访,主动了解了两个孩子的意愿,两个孩子不约而同地选择了母亲,最终,法院判决两女儿跟随母亲生活,父亲支付孩子生活费直至成年。

“父母离异,孩子究竟跟谁一起生活?”兰州中院少年法庭法官助理陆明君介绍说,《民法典》规定,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六条规定,已满八周岁的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陆明君表示,此案中,两个女儿的意愿充分被尊重,这种尊重对她们的一生都会影响至深,让她感受到作为一个“人”,在未成年的时候,就得到了法律和社会的尊重。这也是民法典实施以来,兰州中院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为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营造良好法治环境和社会环境的典型案例之一。

反对家庭暴力

落实离婚损害赔偿制度

“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陆明君表示,家庭暴力不仅直接危害受害人的身心健康和生命安全,导致家庭破裂,而且危害社会安全稳定。家庭暴力不是“家务事”,反家庭暴力是社会和每个家庭的共同责任。

《民法典》明确规定,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同时,民法典还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情形,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在兰州中院少年法庭审理的一起离婚案件中,男女双方因家庭纠纷发生争执,男方在女方脸部扇了一耳光致女方鼓膜外伤性穿孔(轻伤二级),男方的该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女方起诉离婚,并要求男方支付离婚损害赔偿金。男方则认为自己已经承担了刑事责任,女方的请求不应得到支持。

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法院支持了女方的诉讼请求,维护了女方的合法权益。这也是人民法院保护社会公共利益,促进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引导家庭树立优良家风,重视家庭文明建设的重要举措。(新甘肃·甘肃法制报记者 张萍 )

责任编辑:杨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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