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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小课堂】网购遭遇“最低价”套路该如何维权?

发布时间:2023-12-22 04:00:14    来源:甘肃法治报

  受邀嘉宾:甘肃九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阮 磊

  主持人:新甘肃·甘肃法治报记者 李晓云

  本期主题

  网络直播中通过宣称促销打折与所谓的原价进行比较产生直观的巨大优惠力度,是一种常见的带货手段。但是,一些商家却不遵守“最低价”承诺,让消费者遭遇“最低价”套路,消费者该如何维权?本期举案说法就此进行探讨。

  典型案例

  2019年,欧莱雅公司运营的微博账户“修丽可”发布文章称参加预售活动是购买紫米精华的最好时机,比“双十一”当天购买更划算。10月21日,高某在“修丽可官方旗舰店”支付200元定金预定2套预售套装,每套含紫米精华正装(30ml)1瓶,中样装(15ml)2瓶。11月11日,高某支付上述订单尾款,共计1910元(含定金),并于当日下午签收预售商品。当日晚间,欧莱雅公司通过某直播间销售秒杀套装,每套售价850元,含色修精华正装(30ml)2瓶、赠品紫米精华中样(15ml)3瓶,限量1万份。上述商品中同类精华成分一致,仅规格不同。新浪投诉平台截图显示,以“修丽可”为对象发起的集体投诉累计1247件,投诉主要内容均为该品牌“双十一”活动预售商品不遵守最低价格承诺,涉嫌虚假宣传,欺诈消费者。

  主持人:上述案例中欧莱雅公司存在欺诈行为吗?

  阮 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欧莱雅公司微博内容不存在对商品质量、功效的夸大或虚假描述。关于商品销售价格,直播电商行业普遍存在“低价限量带货”惯例,该价格策略不具有普适性,本案中出现相似商品在直播间售价更低的现象,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因此欧莱雅公司并无欺诈故意,不存在欺诈行为,无须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

  主持人:欧莱雅公司发布的该条微博可以视为要约吗?

  阮 磊:首先,根据法律规定,构成要约须内容具有受法律约束的意思。本案中,欧莱雅公司该微博并非邀请相对人向自己发出要约,而是指引相对人购买预售商品,作出承诺,不存在因供应不足而出现给付障碍等问题,因而具备明确的法律拘束意思。其次,要约内容具体明确,应使相对人能了解其真实意思表示,并通过承诺而使合同成立。本案中,官方微博账号所发内容是对紫米精华预售套装这一具体商品的促销广告,明确表示预售期间购买商品比“双十一”当天购买划算。同时,该内容附有具体交易信息的链接,对合同的标的、数量等主要条件予以明确,相对人点击链接即可依照促销广告所列条件予以承诺而使合同成立。最后,要约在无碍要约所达目的的情况下,亦可对不特定的人作出。本案中,微博受众的不特定性可帮助欧莱雅公司挖掘潜在消费者,扩大交易对象范围,并不影响其要约目的的达成。综上,该微博促销广告内容具有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符合法定条件,构成要约,欧莱雅公司理应受到其官方微博“最划算”要约的约束。

  主持人:高某对自己的损失应当如何救济?

  阮 磊:高某与欧莱雅公司之间成立网络购物合同,后者微博内容明确传达了购买预售商品较“双十一”当天购买更划算的意思表示,应当视为要约,属于合同内容。比对案涉两款商品可以发现:从折扣率看,预售套装整体折扣率为50%,直播间的秒杀套装整体折扣率为68%。从商品组合看,两者均含紫米精华,且紫米精华重叠率高达75%。从商品销售价格之和看,两者相差700元。虽然不同的主商品指向不同的消费群体,但不排除欧莱雅公司的此种营销方案,实际上是以高某为代表的部分消费群体,出于对欧莱雅公司官方微博“最划算”承诺的信赖而放弃对类似商品或高度重合商品售价的期待和观望,进而在直播间秒杀活动推出后产生对预售商品并非“最划算”的主观认知。虽然案涉两种商品属于完全独立的商品主体,但从一般消费者认知上看,不应以此否定消费者在缔结合同时得到“最划算”相似商品或高度重合商品组合的合同目的。此外,冷静期权利属于消费者的权利,而非义务。行使“七天无理由退货”权利并非信赖利益保护的唯一方式,高某可通过向欧莱雅公司主张违约责任弥补损失。

责任编辑:杨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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